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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分享|丁洪霞律师:供应链存货业务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2024-12-11

供应链存货业务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上海金茂凯德(青岛)律师事务所   丁洪霞

【关键词】 供应链 存货 货权控制

一  概述

所谓存货业务,是针对生产周期不断缩短、需求市场波动频繁、缺乏融资渠道的企业,该类企业面临的两方面冲突:一方面需要大量库存保障生产稳定性,另一方面又希望尽快将库存变为现金流进而维持自身运营的持续性。为了解决两个方面的冲突,企业选择供应链企业介入其采购、经营等两个阶段,以预付款加库存货物作为其履约的一种商业意义上的担保,吸收供应链企业的资金,以化解冲突、同时满足两方面需求。

总的来说,供应链存货业务中涉及的风险主要是由无货空转、控货失败等原因引发的。风险后果来自三个方向:第一是违反监管机构规定,如融资性贸易的相关规定、央行《贷款通则》禁止从事金融所导致的风险;第二是上下游客户的违约行为;第三是民事侵权行为或者刑事犯罪行为所导致的风险。

二  常见交易模式

供应链企业通常采取以销定采的方式,根据下游拟采购货物明细以及其信用额度,先行与下游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再行与上游企业签订交货内容(规格型号重量体积)相同的采购合同,约定在指定仓库以原地货转的方式完成交付,供应链企业从采购与销售价格差额中获得利润。

根据下游企业付款方式的不同,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先款后货
下游应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向供应链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并在约定期限内分批次完成全部提货,提货前应支付当批次货物的全部货款,预付款在最后一批提货时予以抵销。或者入库拟提货价值所对应特别倍比(如130%)的成品质押,合作周期结束前付清全款赎回质押成品。

先货后款

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本文笔者分别针对上述两种下游付款的方式识别风险点。

三 法律分析

01  存货业务涉及两种法律关系
一是与上游或下游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二是供应链企业与仓管企业的仓储合同法律关系。在发生纠纷的供应链案例中,往往是两种法律关系都出现了问题。因为,如上、下游企业有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则即便无货也可通过主体的责任能力实现风险控制;反之,如仓管企业(含监管单位,合称为仓管企业)如约履行其仓储监管合同义务,则上下游即便有串通欺诈或者诈骗的动机,也因仓管单位的不予配合而无法实施。

02 围绕着存货业务的主体和业务流程,风控工作有两个中心
一是主体防控,通过业务中对各主体防控,对业务中涉及各方的主体资信的调查和监控,识别可能的通谋欺诈或者串通诈骗行为,并且由于业务中的核心企业的出现,降低了风险系数。所谓核心企业,是指上游或者下游企业是行业内的知名企业,由于其良好的商业信誉、担责能力和严格管理而提升了整个交易真实性、安全性,若其为下游企业则可能会发生一种与存货业务不同的形式,就是账期模式。风控的另一条思路是货权控制,通过对交易过程中货物的全程控制,即控货,我们称之为货物保。

03 货权控制的关键:交付

目前存货业务的交易标的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我们来说,这就是整个存货业务中帝王条款,抛开主体资信不谈,货在安全在。以货防控,就是要实施货权控制,分为两个步骤,对上游来讲,就是要清清楚楚地受领交付;对下游来说,就是要明明白白地交付。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方式。在现实交付中,标的物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是最安全的交易方式,也是日常生活或者商业行为中最常见的交付方式。该方式下纠纷情形多为上游没有及时交货或者下游没有及时买货,以及货物质量方面的问题,或者是仓管单位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这些风险可以通过对上游要求先货后款、入库前下游先行验货并出具验货证明等交易结构设计加以规避,对下游逾期未能出库货物、仓储单位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等风险,均可以通过违约金或者赔偿实际损失等加以主张。因为现实交付所发生的的风险,相对来说损失都是较小的。

主要的风险出现在观念交付上,目前笔者团队代理和调研的多起供应链业务纠纷中采取的都是观念交付方式。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上的移转,比如中秋节朋友在你车上塞了一盒月饼,这是现实交付;送你一张月饼券,可以去蛋糕店自行领取,这叫观念交付。观念交付中与存货义务相关度最高的是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这两类交付的共同特点是交付发生时,标的物没有发生位置变化,原地货转,指示交付的形式一般是货转证明、货转通知、出库通知等;拟制交付是指通过仓单、提货单等单据及文件实现动产的交付,而非因货物地理位置的变化而发生的交付。

和现实交付中货物的确定性和唯一性不同,由于仓单、库存单、货转证明的可伪造、可复制等特点,所以往往会发生“走单、走票、不走货”、融资性贸易、一物多卖、重复质押、既卖又押等情形。这些情形往往导致同时行政法、民法典和刑法意义上的多种后果。

四 从业务环节实施风险防控
笔者总结出供应链业务风险防控的两个内部防控重点,一、主体资信调查;二、货权控制。前者,我们称之为以人防控,后者,我们称之为以物防控。主要有以下这几个方面:

01  尽职调查

1、调查下游客户利润率,如果明显高于或者等于其资金成本,那么要慎重考虑该业务的真实目的;

2、调查业务发起人包括个人征信情况、健康情况、家庭成员情况、与上下游是否有关联关系;

3、调查上下游企业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初步识别通谋虚伪或者诈骗预备。向上游企业索要其采购合同,确定上游供货商的资信以及上游公司从事业务的真实度;

应当注意的是,在调查过程中要做到全程留证,包括现场考察拍照录像,与高管洽谈时拍照录像,举办签约会拍照录像,在上下游企业办公地点拍照录像等等,留证留痕工作应当展开在整个业务过程的每个环节中。尽调工作应持续到交易结束的整个过程。在单票交易结束后,同时双方又处在框架合同约定的合作期内,就有必要通过上述措施再次尽调,以确认主体资信是否发生变化。如有不利情况发生,应当及时终止合作。

02 合同条款及交易结构设计
合同条款约定,主要进行管辖约定和设计交易结构,一个安全的交易结构加上正确适用法律的法院,可以极大增加案件的胜率。
管辖约定

在发生地方保护主义风格的裁定事件后,管辖约定条款尤为重要,建议约定那些企业具有优势的法院。所谓有优势,一是地缘优势,比如集团本部住所地的区法院,这样可以节省很多人力、证据的在途时间。二是有类案胜诉的法院,比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有类案胜诉的判例。法院管辖可以通过载明合同签订地的方式来实现,当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符时,应以约定签订地为准。此外,仲裁机构也可以研究考虑。
履约担保

通过保证人或者担保财产,予以增信。

(1)比如下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或者任何有资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保证,以及用不动产进行抵押等;(2)约定上游企业的回购义务,即如果下游未能如约履行销售合同,则上游应当按照约定价格回购全部货物;(3)保函;(4)可以与保险机构合作,购买信用保险,比如笔者团队在做供应链业务时,建议客户选择某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业务模式,约定在达到保险理赔条件时,保险公司就交易对手的违约行为进行赔付。

安全占有

既然交付是物权设立和转让的生效要件,那么我们对上游,必须实现清晰的受领交付,对下游我们要实现清晰的交付。交付就是移转占有,是交付或者受领交付完成的外观标识,所谓占有是指对货物具有有效的管控力,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种类型,前者指的是自行占有,例如自己租赁仓库、安排人员直接管理货物出入库;后者是指通过其他企业直接占有货物,而供应链企业基于仓管合同、监管合同、仓单、存货单、盘库明细表进行间接占有。

不同的占有形式的安全系数排序如下:

自行占有、直接管理>通过关联仓储企业占有和管理>通过无关联关系的仓储企业占有并管理>通过下游客户占有并管理。

仓储费计价方式
以货物重量或者体积作为仓储费的计费单位,通过保管人开票收款行为,注意,发票备注栏应对特定日期的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进行一个仔细的备注,直接确定保管单位对案涉货物的数量重量知情,以此杜绝保管人否认货物实际入库,或者将无货或者货物短少的原因推诿于双方经办人员的情况。
对上游先货后款,对下游先款后货,且不设账期

如果下游承诺短期内一次性付款提货的,要警惕其真实交易目的,在正常的供应链存货业务中,下游通过供应链企业所要实现的是,批量低价采买或者淡季低价采买并通过分批提货,控制库存成本。如果下游企业放弃了这个目标,那么其目的就颇为可疑了,业务人员可以在前期尽调中设问,询问其是否能够实现短期内一次性付款提货,如果下游答应得很爽快,笔者认为这票交易就要慎重考虑了。

仓储合同、监管合同必须指定仓管人员

姓名,身份证号,职权范围要写清楚,如果写不清楚,就要笼统而概括,比如办理出入库及盘库、对账开票等事宜。必须问清楚现场到底有几位人员参加管理,这些人都要出现在合同的授权条款上,有人就问,说要不要预留签名或者印鉴用以比对,笔者的建议是不要留,因为一旦留了,就意味着咱们多了一个比对印鉴及签名的义务,实践中,我们都是通过肉眼比对的,这反而导致我们承担了一种风险,所以我认为还是不留好,只要是对方指定的员工,对方的印鉴,对方就有义务证明这些都不构成职务代理或者表见代理,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单方面解除权

在框架合同周期内,经过尽调发现了异常情况,需要终止后续合作,此时要有一个约款作为权利基础。

03 履约阶段

占有的前提是货物真实存在,那么,如何确定货物确实存在呢?如何证实对上游受领交付或者对下游完成交付呢?

1、四流文件及凭据,重点是物流,基于一个上手交易情况的简要说明,调查上游与其供货商的交易凭据:合同、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运输单、计量单、磅单、运输合同、付款记录、发票、物流路径等。

在笔者团队代理的一起伪装某油品交易发生的合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原话是:“如果有真正的货物交易,必须有货物的物流交接相关单据,但我们之间没有货物的物流交接相关单据”,相关单据必须证实上游企业为货物占有人。但是客观上,我们无法核实上游企业对货物拥有的是货权或者是质权,甚至上游只是暂时保管货物。法律也没有强加给我们查实货物所有权是否成立的义务,因为如果有该义务,就意味着明天我们去菜市场买菜,也要菜商提供货权证明文件,以证明菜商不是作为保管人或者质权人占有蔬菜,否则就要面临纠纷——这显然有悖于正常的交易规则。

根据占有权利推定效力,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应推定其为合法而有此权利。也就是说,在存货交易中,确定交易对手占有即推定其拥有合法的权益。

因此,我们只要确定上游企业实际占有货物,并且我们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受领了交付,那么根据民法典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我们就取得了货权。关键点在于何为受领交付?如果通过对前手系列交易的调查,无法确定上游拥有货权的话,那么,有个简单的方法来清除或屏蔽上游交易中可能存在的货权瑕疵,就是移库。从甲仓储公司移库到乙仓储公司,或者从甲仓储公司的A库移库到B库,当然,B库最好是独立空间的仓库,不要和其他货物混同,如果是自管库则更佳。货物的位移,伴随着仓库的变化,一道出库和一道入库手续,这就是现实交付,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进行了移转占有。

2、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入库、出库实时监控(留证),过磅单,抽检录视频,体积测量。如果仓库没有这样的条件,我们可以考虑要求仓库分别提供入库视频、过磅单或者签收物流的相关单据,或者通过自行设置视频录像、现场直播等方式确认货物的出入库、在各个仓库安装自己的设备,以实现货物的实时监控。

3、从入库-在库-出库,三个节点可以考虑与仓库的联合盘库。定期或者不定期与仓储单位联合盘库(存证)并要求其单位出具证明,比如盘库明细表、库存货物清单;这种抽盘或者全盘,通过现场进行或者网络进行的差别并不大,如果仓库人员实施犯罪,那么就算你在现场,他带着你去查看的也是一批不是交易标的的货物,你也难以分辨真假。但是,无论是现场还是网络视频直播的方式进行盘库,都可以证实我们履行了注意义务,可以证实我们对无货空转等融资性贸易是不知情的。同时,由于仓库单位出具盘库证明,再一次的确定了仓库对货物数量变化是知悉的,应当承担仓储责任。

4、中登网:涉及拟制交付的仓单、提单等,要检索中登网是否存在权利质押的情况。

04  应急处理机制

1、付款迟延后24小时内完成风险衡量,并激活维权机制;

2、立刻核查货物安全,实施控制,抢货;所谓抢货是指对货物的纷争刚起,仓储单位尚模模糊糊不知如何处理的时候,火速采取措施将我们的货物运走;

3、尽快起诉并采取保全措施,在笔者处理的某案中,首封和二封仅相隔4个小时,二封和三封相隔仅4小时。但被保全人的财产尚不够首封申请人诉请金额,这说明保全的紧要性,同时也说明管辖约定的重要性;

4、控制幕后黑手:考虑是否报案。

总   结

综上,在供应链的存货业务中,当对主体审查尽调工作没有发现问题后,风控关键在于控货,控货的前提是有货,控货的重点是清晰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