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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分享|刘慧景律师: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财产求偿权保护的探讨

2024-12-10

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财产求偿权保护的探讨
上海金茂凯德(青岛)律师事务所   刘慧景

【内容摘要】 侵财型刑事案件绝大部分是以造成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定罪量刑,由此可见侵财型刑事案件不仅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更主要的是造成了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在对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同时,现有法律制度下被害人财产求偿权如何实现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对这一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 侵财型 刑事 求偿权 被害人

在侵财型刑事案件中,多数案件受害人损失无法追回,究其原因,除了被告人故意损毁被害人财物或挥霍、隐匿财产导致被害人无法追回损失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害人如何实现财产求偿权并没有详细的可操作程序的规定。虽然在贯彻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过程中最高院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批复和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理解和实际操作,各地法院均有疑虑和争议。

正文
本文将对现行法律体系下被害人财产求偿权的保护现状、如何实现财产求偿权及对被害人财产求偿权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供大家参考!

一  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财产求偿权的范围和法律依据

01 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财产求偿权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一规定基本上规定了被害人财产求偿权的大致范围。

在实践中,具体到被害人财产求偿权的金额,可能又会引发争议,有的观点认为,被告人使用违法所得置业、投资,违法所得对应的升值部分也应当属于被害人财产求偿权的范围。对此观点,笔者并不认同,依据《最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依据该条规定可知,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而实际损失笔者认为不应当包括受害人预期收益的损失,因此,即使被告人将违法所得投资、置业产生了收益,该收益可被法院追缴但不属于退赔受害人范畴。

02 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财产求偿权的保障现状

近年来,侵财型刑事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有逐步增长趋势,甚至有些地区的侵财型刑事案件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占比过半。那么在这类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财产被侵犯后损失是否能够被追回呢?

实践中只有少部分受害人能够通过被告人及家属主动退赔得到赔偿,而该部分受害人经济损失能够得到全部赔偿的更是少之又少。而在 2014 年最高院出台《最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之前,由于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没有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规定,受害人大多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弥补损失。2014 年之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有了初步的程序可依,但是执行中仍然会遇到裁判文书虽写明受害人实际损失,但是未写明继续追缴和退赔内容,给执行工作带来不少障碍,也导致了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求偿权无法得到落实的尴尬局面。

二  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求偿权的立法现状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层面的法律规定
《刑法》六十四条原则确定了被害人求偿权的范围,但并不细化,因此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对该条的具体实施争议较多。而《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章节中仅有四条规定了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规定均较为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
最高院司法解释层面的规定
随着侵财型刑事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占比日益增大,实践中被害人财产损失如何得到赔偿的问题日益增多。2014 年最高院出台《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8 年最高院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两份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问题。
最高院批复等司法解释性文件
虽然 2013 年 1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生效,但是对于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的诸多问题并未得到全部理清。2013 年 4 月 1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刑法第六十四条适用中的有关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院反映具体存在的问题:一是侵财类犯罪,是否应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判决主文中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二是如果判决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判决生效后,被害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移交公安机关执行,有无法律依据;三是如追缴不能,被害人能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0 月 21 日作出《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明确了侵财类案件受害人即使不能通过追缴和退赔弥补损失,也不能另行提出民事诉讼。这一批复可以说是明确了侵财型案件受害人的损失只能通过追缴或退赔而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  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财产求偿权保护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01 裁判文书主文未写明继续追缴或退赔的情况下,被害人如何行使求偿权的问题

实践中,仍然有部分法官在书写裁判文书正文时并未写入继续追缴或退赔损失,或写了退赔损失,但是未写明退赔金额,导致法院执行部门无从执行,没有依据。这些问题无法解决,被害人的求偿权的实现仍将无法顺利实施。

笔者就曾亲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在监狱服刑期间,原一审法院启动追缴退赔程序,但这一程序既非执行程序,因其是由审判庭继续进行审理,但又不是审判监督程序,因为该案是再一次由原一审法院同一合议庭再次审理,审理内容就是将罪犯的一处房产重新认定为系由诈骗所得赃款购置,原一审法院顺利做出了认定该处房产系由赃款购置的裁定书。当然,这一裁定书因其由原合议庭成员进行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而被二审法院随即撤销。此后,该一审法院再次启动程序更换合议庭成员,且有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完全走了一个审判监督程序的流程,再次做出追缴的裁定书,最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该刑事裁定书。

笔者认为,之所以在新一线城市仍然会出现这种追缴退赔的程序混乱问题,究其根本原因还仍然是现行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在裁判文书主文未写明继续追缴或退赔的情况下,被害人行使求偿权的程序。

02  裁判文书中未写明追缴数额,执行机关可否直接做出裁定的问题

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数额会在裁判文书中有明确的记载,即使裁判事项中未明确数额,执行机关可直接引用本院认为部分的数额来确定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但如果被告人将赃款投资后增值,那么执行机关追缴的金额应当是受害人损失的数额还是赃款增值后数额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 号第十条的规定:“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由此可见,如刑事裁判中认定了赃款赃物被用于投资置业,则应当一并追缴,但如果刑事裁判中未能明确载明赃款赃物去向,如执行中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系由赃款赃物投资所得,笔者认为可以尝试由执行部门参照民事执行中的听证程序来予以认定甄别并出具执行裁定文书。

四  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财产求偿权保护制度的完善途径设想
社会经济日益发展,侵财型刑事案件受害人实际损失数额也日益走高,如不完善细化财产求偿权途径,则可能让受害人认为诉诸刑事报案途径却并不如私下和解实现经济利益更为便捷,因此可能会引发不愿意报案的情绪,再次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笔者认为,完善被害人的财产求偿权保护,首先从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应当从长期以来的“重罚不重赔”改变思路为“罚赔并重”;其次,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有能力退赔而隐匿财产的罪犯限制减刑、假释,另外,在既有罚金又有退赔等财产性判项时,应优先履行退赔判项,以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财产求偿权的实现。

【参考文献】

李高东、季勇超、陆志龙《浅谈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求偿权保护》法制与经济 2013 年 8 月.